大清刑事犯罪科_120(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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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回(中)

所谓‘不可能犯罪’,通常就是指那些从一般常人表象和逻辑意义上不可能发生的特殊犯罪行为。

这个论述观点最早由京城的一位文人在世宗年时所著一书中提出。

据《明清凶案十略》中所记载。

自唐宋时,刑名立案之事开始专设官府管理之时,所谓‘不可能犯罪’便由官差们通常定义为大致由世俗案件中的五种形式。

一,时间地点上的不可能发生,如虚幻的半空中,过于狭小的密室。

二,足迹消失,造成不可能有人作案的假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