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嗯,原因是这样,余兄,您看到的是《华夏律》不过是些基本原则,像是土地法这样的法典,我根本没有带来。而且我想您明白,那样的法典自然要在将来王爷回来之后,才会真正发布!我可以向您介绍一二,不过我想要提醒您的是,农业对于华夏帝国来讲算不得太过于重大的事情,我们的经济主要走的工业道路!”
对于未来“华夏帝国”的领土,“华夏帝国”是这样打算的。在“华夏故土”里,肯定要没收大量官员的土地。根据现在统计的官员资料,他们占据了大量的土地。比方说过去秦桧、张俊等官僚,都占有几十万亩良田。甚至到了后来,秦桧后人称但“家道中落”,但每年还有租米十万石的收入。
但“华夏帝国”并不打算把土地收归国有,而是首先根据现在大宋朝廷官员们的表现来判定。倘若有贪酷行为的,自然要绞死并没收直系亲属的所有财产,土地自然在没收范围之内。仅此一项估计就要收大宋田产的十之**为“华夏帝国”政府所有,至于其他田产可以自由买卖。
政府的田产不能买卖,但可以租用。大家知道,“华夏帝国”是有福利股份的。作为农业生产人员,可以人均拥有10亩基础耕地。这些田地不收取任何税收,但同时也将丧失福利股份的收入。超过之后,那么每超过10亩就将依次提高税率。同时占有的土地之中闲置的耕地,除过“三田轮作”之中需要闲置的除外,闲置耕地需要付出500%的税率。
而且,由于将来会占领比如说新西兰、澳洲等等土地,那些地方的土地政策是全部为国有荒地。农业生产人员租种荒地的时候,国家照样支付“福利股份”,成为良田的头三年不必要缴税。
至于畜牧业使用的土地,多为坡地,且要求使用者种植牧草。倘若因过度放牧导致土地质量下降,那么使用者将承担修复的费用。当然,在这样的状态之下,“华夏帝国皇家科学院”向农牧户提供具有普通技术的资料,同时会供应收费资料,以及接受委托开发。这是一个迫使农牧业提高投入,增加其科技含量的手段。比方说,农业进行大棚,养殖的饲料,都在这种情况下开设了许多新的企业。
至于城市的用地,同样是使用权的买卖。不过城市用地,自然有着更加严格的法规来规定。但《华夏律》之中严格规定一条,任何人侵犯他人的住宅安全,可以使用手段阻止并不会触犯法律。也就是说,敢于强制拆迁者打死勿论。但同时也规定,违法占据公用土地建房者,以盗窃论处。
但最重要的一条是,无论上述事件发生了哪一种,城市的所有有责任管理的官员,都必须承担“渎职”的法律责任。而“渎职”的处置方式只有一种——绞刑,将没收包括直系亲属在内的所有财产!